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
前置条件:
参加市本级社会化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机关事业和军队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1-6级伤残军人、老红军遗孀。
法定依据:
成办发【2001】129号、成劳发【2001】238号、成老发【2001】253号、川劳社发【2002】152号、成民社发【2008】24号、成组办【2003】25号、成劳社发【2005】146号、成组通【2007】43号、成劳社办【2002】30号。
办理程序:
1按照企业、机关事业和军队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1-6级伤残军人门诊医疗支付结算表(一式两联),住院医疗支付结算表(一式三联)的要求,按月填报基础资料及相关数据。2医院每月1-8号、单位每月9-16号(节庆顺延)由单位经办人将上月或当月的申报资料交离休干部医疗费拨付窗口,经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申请材料:
1、门诊或住院发票
2、医保局专用处方、医院处方、治疗单、检查单、病历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日清单)。
3、门诊或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门诊一式两联住院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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