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连网报销问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满足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且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异地就医,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享受报销;未办理则只能报销在异地因急救、抢救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持报销材料向其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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