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第13个月在成都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并且出院在医院结算时也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单位职工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类别进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2.5%,个人不缴费,不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只能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自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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