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不满12个月享受医疗待遇审批
前置条件:
已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并处于缴费状态
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第154号令)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查询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报销医疗费情况,确认资料齐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说明理由。
2、初审后交由分管处领导复核,提出建议意见。
3、分管处领导复核后交由分管局领导批示,签署意见。
4、对审核通过的资料录机后办理完结,经办人或申请人持以上申报材料原件到基本医疗保险处进入垫付医疗费手工报销流程。
申请材料:
1、填写《关于XXX住院医疗费报销的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用合计清单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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