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前置条件:
1)参保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员信息已录入微机,且在住院期间缴费未中断;
3)未在医院联网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法定依据:
成府发【2009】52号;成劳社发【2010】10号;成劳社发【2010】53号;成人社发【2011】23号
办理程序: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所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入机查询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情况→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清费用→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工报销窗口进行费用结算→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专人复核并签字→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审批→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到个人存折(卡)上。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
补充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后→结算人员入机查询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情况→交审核处审核→专人将出具审核结果的资料登记后→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报销登记窗口→进行中心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专人复核并签字→本人签字确认→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审批→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申请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员和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八)《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九)《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个人除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参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七)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或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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