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在2001年12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物的生产、研发以及管理都用明确的规定。今天为大家就此方面做了总结。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一有头痛脑热的表现,不是立即去医院,而是会先自己吃一些药物来控制,并且对于大部分的内科疾病,也多是通过药物来治疗的。因此,药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治疗手段。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对于企业来说药品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或经营药品。
想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或经营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以及经营药品的规章制度。
其次,关于医疗机构的药剂,在管理上要求会更加的严格,下面是常在考试中遇到几条,希望各位牢记: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4.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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