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医疗费用结算
法定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55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成劳社发[2008]121号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467号
办理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基本医疗保险处专人受理资料,确认资料无误后分送审核处审核
2、费用结算业务办理人员将审核完毕资料进行复核,对参保人员全额垫支的住院医疗费用相关基础信息及审核结果准确录入计算机,核实报销金额并打印拨付单据
3、根椐权限领导对拨付费用进行审核、签字
4、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经办人员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确认单(医院)》上签字确认,业务办理人员负责将可以拨付的第三联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经办人员。
5、业务办理人员填写《每日汇总结算明细表》和《财务确认单》后,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确认单(单位)》第一联一并交财务,由财务完成转账拨付工作。
参保单位:
1、参保单位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汇总名单(单位须加盖公章);
2、《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或《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单位须加盖公章);
3、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及价格明细;
5、中药复式处方;
6、出院病情证明;
7、如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及药品处方;
8、异地住院的需提供当地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定点及等级证明。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申请单;
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定点医疗机构须加盖公章);
3、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费用收费专用票据;
4、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5、出院病情证明;
6、如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需提供《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备 注:
1、参保单位申请住院费用报销的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2、外伤住院需调查。
相关阅读更多>>
自助挂号院方承诺:以下所填写信息将绝对保密,请放心填写
为了更好的为患者提供服务,特开通网络在线自助挂号系统。您只需要按照表格要求正确填写信息即可提交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到院可凭预约号可享优先就诊权,并可免医院专家挂号费。
成都肛肠专科医院温馨提示:
提前预约挂号,到院无需挂号即可就诊!
您可以拨打热线(028-86611987)预约
或直接点击人工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