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计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各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医院:
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0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和计生系统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水平,完善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强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业务技能、科研技术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现就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管理
1、凡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机构工作人员)在申报晋升副高级、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必须进行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规定条件均按照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工作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安排。省、市卫计委没有确定对口支援任务或已经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对口支援。进修学习原则上在本地区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特殊专业或先进技术可安排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医疗卫生机构。
3、各派出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联系,按照接收单位的需求派出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到基层单位定点工作。对口支援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将对派出人员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资料由派出单位归档保存。
4、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派出和接收人员的备案、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单位于每年3月对当年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人员情况进行备案;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可向派出单位通报、延长对口支援(或进修)时间或退回原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二、强化论文和科研考核内容
1、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论文标准、篇数和期刊严格按照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2、科研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但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内容。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人应具备有相应的科研课题项目。
三、开展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评审
根据川卫办发〔2015〕104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15年起在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中,开展申报人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评审工作。
1、凡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病历复印件。
2、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临床类申报人员和非临床类申报人员按照《专题报告编写格式》要求撰写专题报告(字数不少于2500字)。
3、提供病历或专题报告,应根据申报人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人事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市)县卫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社会事业局,各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文件规定,广泛宣传,全面落实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要求。
2、市卫计委职改办将对申报人员的对口支援、进修学习情况和病历、专题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凡提供虚假材料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04号)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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