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新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是湖北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依法规范了湖北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针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证药品质量,理顺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老百姓反映最多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以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公布药品价格。
当前形式多样的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扰乱了医疗和药品市场,损害了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对此规定,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及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条例》的这些规定确保了公众购药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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